经典案例
历时6年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代理征收案,评估与实际不符,法院支持合理补偿诉求

01  案件概述

2019 年,中部某省甲市某某街道申女士名下房屋,因当地民生项目纳入征收范围。房屋一层商用、二三层住宅、四层仓储棚,附带院落空地。双方因补偿标准分歧未达成协议,房屋随后被拆除。2025 年 9 月,当地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核定补偿 262 万余元。申女士认为补偿偏低、程序有瑕疵,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代理本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依法核算补偿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补偿决定在补偿项目完整性、评估时点合规性、程序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判决:1. 撤销市政府案涉《行政补偿决定书》;2. 责令 90 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3. 案件受理费由市政府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时点应为征收决定公告日。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政府可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决定须公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3  法院判决

原告(申女士)意见(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代理):1. 补偿金额偏低:被告补偿 262 万余元,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价值超 1000 万元。2. 评估程序不合规:评估表无本人签字、无见证人,评估时点为 2019 年,却用于 2025 年补偿决定,违反评估时点规定。3. 补偿项目有遗漏:未计算四层面积、院落土地价值,遗漏搬迁费、水电气等设施补偿及室内物品损失。4. 强拆程序有瑕疵:2019 年 8 月房屋被强制拆除,未通知原告,未登记保全室内物品,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被告(某市政府)意见:1. 补偿决定合理合法: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结果作出,评估面积高于房产证登记面积,已充分保障原告权益。2. 原告诉求缺乏依据:单方委托评估系房屋拆除后作出,依据不足;国有土地不存在再次征收补偿;原告拒绝签约,不享受签约奖。3. 无财物损失情况:拆除前已通知原告,房屋已搬空,无财物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于法无据。

     法院认定:(一)补偿内容违法,遗漏法定项目。补偿决定未体现搬迁补偿,未查明并补偿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费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二)评估时点严重违法征收决定于 2017 年 9 月公告,评估却以 2019 年 7 月查勘记录为依据,补偿决定又称以 2018 年 11 月为评估时点,明显违反 “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日” 的强制性规定。(三)评估程序重大瑕疵,剥夺救济权利。被告仅提交《实地查勘记录及评估表》,未依法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未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法定权利,程序违法。(四)室内物品损失可另行核实处理室内物品属可移动财产,本不属征收补偿范围,但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责令被告在重新补偿时一并调查核实回应。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黄柏甄:本案评估无签字、无见证、无分户报告,完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直接导致补偿决定根基不稳。2017 年征收、2019 年评估、2025 年补偿,时间线完全错位,严重违反市场价补偿原则。搬迁费、设施费等法定补偿项目遗漏,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极易被法院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