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拆迁补偿被逼签字、补偿标准离谱!樊厚坤律师代理本案,最高法裁定高院再审!

01  案件概述

本案为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林女士(化名)名下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将林女士是否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亲属的选房顺序强行绑定,利用亲情向其施压,林女士无奈签下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补偿标准极低,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仅 690 元,对应补偿款根本无法在当地购置普通住房,且征收方直接剥夺了林女士的房屋安置资格,而同期其他情况相似的被征收人却正常享受安置政策,区别对待问题明显。

      林女士认为案涉行政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内容显失公平,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但两级法院均未采纳其主张,判决驳回全部诉求。林女士不服判决,委托樊厚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樊厚坤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剖析案件程序与实体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裁定指令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同时中止原判决执行。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原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不足,符合再审启动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03  法院判决

再审申请人林女士及代理人樊厚坤律师意见:首先,案涉房屋征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其次,征收方采取不当手段,将本人签约与否和亲属选房顺序挂钩,借助亲情逼迫本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再者,协议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每平方米 690 元的补偿金额,不足以在本地购买基本居住用房,若按协议履行,本人将失去唯一住宅、无处安身,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最后,征收方未核查本人住房情况,直接取消安置资格,却对条件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给予安置,存在区别对待。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案件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地方管理委员会)意见:被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协议内容符合当地征收补偿政策,签约流程、补偿标准、安置资格认定均合法合规,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以及区别对待的情形,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材料、证据及庭审记录,作出如下认定:

1. 签约环节存在变相胁迫情形。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征收方将林女士的签约行为与其亲属选房顺序不当绑定,致使亲属向林女士施加压力。该方式借助亲情逼迫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违背当事人自主意愿,此种行政管理方式不应得到支持。

2. 安置资格认定程序不公。林女士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宅,但征收方未核查相关情况,直接排除其安置权益。而同期村内其他条件一致的被征收人,经核查后正常获得房屋安置,征收方针对同类主体作出不同处理,存在明显区别对待,程序有失公允。

3. 补偿标准显失公平。结合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核算,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无法购置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当事人唯一住宅被征收却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与安置,协议内容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一审、二审法院未核查上述关键事实,也未对录音等核心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属于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

     综合全案,林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条件。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本案是征地拆迁领域行政协议纠纷的典型案例,也体现出再审程序对纠正错误裁判、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现实中,部分征收方会采用捆绑权益、亲情施压等隐性手段逼迫签约,再搭配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本案能够从一二审败诉,到最高法裁定指令省级高院再审,离不开律师对证据的精准运用和对法律规则的深度把握。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遭遇拆迁时,面对变相胁迫、不合理补偿,务必留存录音、聊天记录、文件等全部证据;若一审、二审败诉,不要放弃维权,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再审,借助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居住权与财产权。同时,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原则,变相胁迫签约、区别对待、补偿显失公平的行政协议,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