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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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张先生(化名)深耕农村土地经营数十年,1995年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承包荒山合同》,合法承包150亩荒山土地,承包期限长达30年。履约期间,张先生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每年承包费,还自主开荒改造70亩耕地,大幅提升土地利用价值。
2025年1月,30年承包合同正式到期。依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张先生享有优先承包权。为此,张先生主动向村委会提交优先承包书面申请,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但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全程置之不理、未作任何回复,擅自将案涉150亩土地挂网公开拍卖,最终导致其中70亩耕地被案外人竞拍取得,严重侵害张先生的法定及约定优先承包权益。
维权无门的张先生,果断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李皓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身对案涉土地的优先承包权。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盘采纳李皓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胜诉判决:确认张先生对1995年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项下全部土地享有合法优先承包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村委会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承包条件下,主张土地优先承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提出:原、被告1995年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原告享有优先承包权,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30年间全程合规履约,按时交清承包费、自主开荒改造土地,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享有优先承包的基础权利。合同到期后,原告已书面向村委会提出优先承包申请,村委会签收后拒不回应,反而擅自挂网拍卖土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的优先承包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村委会)意见:被告SL村村民委员会,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全程未提交答辩意见、未举证质证、未发表任何抗辩观点,自愿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承包荒山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包期满后享有优先承包权,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的优先承包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原告已依法向被告提交优先承包书面申请,被告签收后拒不答复,擅自将案涉土地挂网拍卖,部分土地已被案外人拍得,该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法院依法采信原告全部证据及诉讼主张。最终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张先生对案涉《承包荒山合同》项下土地享有合法优先承包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本案的核心争议关键点,在于书面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村委单方发包行为是否违约。结合办案经验及本案事实,可总结三大核心维权要点:
第一、合法有效的书面承包合同,是土地权益的核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荒山承包等纠纷中,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违法条款,即具备绝对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约,村委无权单方漠视、变更或解除合同约定。
第二、约定优先承包权受法律双重保护。不仅合同明确约定优先承包权,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土地优先承包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履约数十年、深耕改造土地,理应优先享有续包权利,村委擅自对外拍卖,完全违背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
第三、行政村委消极不作为、违规发包,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已主动书面申请维权,村委签收后拒不回应、私自处置土地,存在明显过错。即便村委缺席庭审,法院也可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支持守约方的合法诉求。
很多农户面临土地合同到期、村委无故收回、私自发包土地的问题时,常常误以为“合同到期就无权维权”。实则不然,合法的优先承包权受法律保护。遇到土地权益被侵害,务必及时固定合同、缴费凭证、书面申请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守住自身多年的土地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