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认定“已补偿到位”?崔积慧律师精准击穿误区,成功撤销两级行政决定!

01  案件概述

本案为典型集体土地征收履职纠纷,案情复杂、历经多轮行政复议与答复拉锯。林某等30户南京村民,自2002年起将村组集体土地交由街道办、社区统一流转用于园区建设。后续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涉案土地已被纳入多批次征地征收范围,但村民及村组始终未收到合法征地补偿款项。

      村民依法向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区政府两次答复均坚称:早年土地流转协议已发放转让费、青苗费,征地补偿已全部到位,拒绝再次履职补偿。村民不服申请复议,南京市政府复议维持原答复,两级行政机关均驳回村民诉求,案件维权陷入僵局。

     当事人多方对比后,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崔积慧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行政诉讼。


     崔律师精准识破行政机关核心法律误区:土地流转民事费用 ≠ 法定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拆解证据、严谨法理论证,最终成功撤销两级行政决定,帮助30户村民守住征地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结果:1、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告知书(二次答复);2、撤销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六合区政府60日内对村民征地补偿履职申请,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收需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流转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流转费用不能替代征地法定补偿。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征地补偿款需足额拨付至村集体,且绝大部分需分配至被征地农民,政府负有法定履职、兑付、公示义务。

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3  法院判决

原告当事人崔积慧律师代理意见:1、涉案土地已依法纳入政府征地征收范围,村民系合法被征地权利人,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2、早年街道办、社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青苗费,属于民事土地流转对价,并非法定征地补偿款,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替代;3、区政府以历史流转费用为由,认定征地补偿履职到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4、市政府复议维持错误行政决定,依法应予一并撤销,应当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履职答复。

     被告两级政府答辩意见:1、涉案五个征地项目,早年已通过土地流转协议完成青苗费、土地转让费发放,村民已实际领取相关费用;2、行政机关已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法定职责已全部履行到位,3、政府重新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崔积慧律师全部核心代理观点,明确本案关键裁判逻辑:1、法律性质完全区分:村民与街道、社区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属于平等主体民事流转行为,仅改变土地使用权利用方式,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土地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直接变更土地权属、产生法定征地补偿义务。2、费用不能替代抵扣:历史流转转让费、青苗补贴,属于民事流转收益,并非《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专项补偿,不能作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依据。3、行政行为确有违法:区政府以民事流转费用替代法定征地补偿,作出的“履职到位”答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4、复议机关维持错误原行政行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一并撤销,行政机关需限期重新履职调查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崔积慧:本案是农村征地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法律误区案件”,也是行政诉讼中精准纠错的经典胜诉案例。实践中,很多基层行政机关常以早年土地流转、租地补贴、转让费用,混淆、抵扣法定征地补偿义务,导致大量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受损。

     征地补偿是法定、专属、强制性的行政补偿义务,基于土地所有权征收变更产生;而土地流转费用是民事协商对价,二者法律依据、支付主体、适用场景、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绝对不能混同替代。

     征地维权案件中,即便行政机关已作出书面答复、复议维持,只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混淆、履职缺位问题,专业律师依然可以精准破局、逆转胜诉,最大程度守护百姓征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