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IPO落空、对赌违约拒不回购!瀛台律师精准施策,助力当事人赢得回购款

01  案件概述

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北京某股权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于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受让被告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完成后间接持有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应股份及增值收益。

    同时双方约定对赌回购条款:自原告全额支付转让款之日起36个月内,若标的公司未能实现合格IPO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转让价款年单利10%回购全部财产份额。

    2020年11月,原告足额支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23年11月,协议约定回购期限届满,标的公司上市无望,对赌回购条件正式触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回购事宜,被告始终推诿拖延、拒不履行回购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回购本金200万元、利息60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最终为当事人锁定237万余元回购本息及全部维权成本,案件圆满完结:一、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赔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合计1427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共计2375000元,分6期付清;三、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按一年期LPR四倍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及《九民纪要》关于股权对赌纠纷的裁判规则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型对赌,涉案协议系各方平等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对赌回购条件为期限届满+未实现IPO的客观事实标准,不以企业项目仍在推进、未来存在不确定性作为抗辩依据。案涉约定期限已届满,标的公司未达成上市目标,回购条件已依法成就,被告拒不履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律师财产保全的履约施压效果,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本案不仅全额固定核心债权,更通过严苛的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彻底规避被告二次违约风险,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03  法院判决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1、股东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客观结果即裁判依据。根据九民纪要裁判精神,投资方与股东签署的股权回购对赌,无欺诈、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合法有效。回购条件以“约定期限届满、上市未达成”的客观结果为准,被告以“项目仍在推进”拖延抗辩,无任何法律依据,无法免除违约责任。2、财产保全是对赌案件胜诉关键筹码。本案办案核心策略在于诉讼初期快速启动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对应资产,打破被告拖延、观望的博弈心态,掌握案件谈判主动权,为后续高效调解、全额回款奠定基础。3、调解条款设计决定最终回款保障。普通调解仅约定分期付款,极易出现二次违约。本案精准设置逾期全额加速到期+高额资金占用利息条款,一旦被告违约,可直接强制执行全部余款,极大提升协议履行力度。4、实务避坑提示:股权对赌需严格区分“与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对赌”。股东个人对赌可直接执行个人财产,保障力度更强;公司对赌受资本维持、减资程序限制,履约难度极大。投资过程中务必留存完整协议、转账记录、沟通凭证,触发对赌条件后及时维权、保全,锁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