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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李婷律师:股权合同纠纷退股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7年2月份,王某某入职某品牌披萨公司某店。2017年3月份,披萨店负责人丁某某筹备新店并邀请王某某投资。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1日,王某某向赵某某的账户转账5万元。2017年5月份,CQ店开始营业,并按照5%的比例向王某某分红,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收到分红款6071元。2018年底王某某要求退股,公司同意并承诺返还王某某出资款5万元以及分红款9792元。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公司至今未给付上述款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披萨公司、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委托律师李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披萨品牌公司、赵某某共同给付王某某退股款、分红款共计59792元;2.披萨品牌公司、赵某某共同给付王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79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披萨品牌公司、赵某某共同负担。



近日某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律师李婷指出,王某某投资5万元并按照投资比例领取分红。后王某某要求退股,2019年6月9日公司股东韩某某明确表示2019年7月份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分红。后韩某某发送了“CQ店18年7月-19年1月明细”的EXCEL文件,明确载明了每月王某某应得到的分红,韩某某在聊天记录中确认欠付王某某入股款5万元以及分红款9792元。则由此可以认定王某某的5万元投资至CQ店并每月领取分红。


针对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分红事宜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赵某某,在赵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公司在针对通话录音进行质证时还表示录音内容不全面,在法院对此询问赵某某本人时,赵某某以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为由进行搪塞,明显属于逃避法庭询问、回避相关事实的行为,品牌披萨公司、赵某某不能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其行为明显不符合诚信诉讼的要求,而王某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应予认可。某法院经采纳了律师李婷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但赵某某系公司的股东,其银行账户收取王某某投资款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公司,王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婷提醒大家:《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帝王条款”,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本案中,按照之前约定股东要求退股,公司应允,则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恪守承诺。公司拒不退还和不如实回答法庭讯问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