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追加执行人案】曹雪梅律师:追加执行人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C公司与B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H投资管理公司、D酒店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D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C公司补偿款204万元;二、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D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19日,C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C大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C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黄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C公司的追加请求。C公司不服,委托律师曹雪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对D大酒店因民事判决所负担的债务在黄某某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在黄某某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民事判决书中D酒店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黄某某、D酒店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黄某某作为D酒店的股东,虽然尚未达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根据已查明情况,D酒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尚未进入破产程序。


律师曹雪梅指出此时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现C公司要求追加黄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D酒店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曹雪梅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