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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公司成立多年从未分红,股东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遭拒,律师张锋、李宇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安徽省某市DFJH毛纺有限公司系2005年8月16日成立,2008年公司股东由邓某、王某利变更为陆某W、李Y、陆某H、陆某B,其中陆某H占股22.5%。自原告陆某H成为股东以来,被告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也未对原告进行分红。2023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周某向被告邮寄《股东查账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股东会议、会计账簿等公司信息,安徽省某市众信公证处对邮寄送达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时至起诉之日,安徽省某市DFJH毛纺有限公司仍未向原告陆某H提供上述信息,侵犯了原告陆某H的股东知情权,陆某H委托张锋、李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省某市DFJH毛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5年8月16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陆某H查阅、复制。二、被告安徽省某市DFJH毛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5年8月16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给原告陆某H查阅。三、上述材料由被告安徽省某市DFJH毛纺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某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工作时间内提供给原告陆某H,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03  法院判决


被告DFJH公司辩称:原告陆某H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原告投资经营的公司与被告主营业务相同,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账目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到会计凭证。被告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股东查账申请书,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锋、李宇律师认为:自原告成为股东以来,被告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原告参会股东会议,亦未对原告进行分红。被告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一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查阅后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具体到本案中,2023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股东查账申请书,被告在接收上述材料后并未进行答复,且至原告本次诉讼,被告亦未给予回复。显见,被告已经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拒绝了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至此,原告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东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够得到反映。因此,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据此,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查阅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查阅权利的行使亦不应对公司经营秩序、经营效率等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在人民法院查阅上述材料,故原告查阅应当在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院认定,被告虽辩解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公司法规定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拒绝提供查阅,但被告在原告提出上述请求未予回应,亦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辩解不予采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张锋、李宇提醒大家:股东知情权系依附于股东身份而存在的一种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是其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也是其作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方式,

    原《公司法》未对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实践中对此亦有不同观点。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类案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统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不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