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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合同纠纷案】叶江湖律师:合同纠纷案追回业务分成收益款69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6年8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XX软件合作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XXX》授权给C公司,由C公司向游戏用户发行、推广等并向用户收费,双方共享推广获得的收益,A公司的分成收益为用户消费金额的45%。因C公司与B公司存在投资持股关系,且双方在人事和业务上交叉混同。之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手机游戏产品运营合作补充协议》,确认原《XX软件合作合同》的一方主体由C公司变更为B公司,合同由A公司、B公司实际履行。


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送达结算单和发票,但B公司未按期付款,并告知公司正办理税务变更,一直未变更好。从2019年3月份至9月份,B公司未支付给A公司应得分成收益款共计69.64万元。


A公司为了维权,委托律师叶江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业务分成收益款69.6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令C公司及B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针对A公司、B公司与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业务分成收益款69.6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B公司辩称A公司主张的收益分成款计算错误,不认可该数额;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同依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没有相关合同及法律支持。C公司辩称,该公司已于2016年12月份开始退出合同,主体变更为B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C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叶江湖指出,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确立合同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约定条款计算,B公司在2019年3月份至9月份用户消费总额为154.33万元,A公司应得分成收益款共计69.64万元,B公司当庭也认可了上述欠款金额,应予支持。


关于B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B公司未按约定发送应支付数据及未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认定。再根据B公司网站的公证数据显示,《XXX》游戏最后一天收益日为2019年9月,对于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6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向其支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叶江湖的意见,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业务分成收益款69.6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叶江湖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支付价款或分成收益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金,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遇上上述情形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