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叔侄合开公司反目,为摆脱经营管理纠纷,王正阳律师代理公司强制解散纠纷案,法院:准予解散​

01  案件概述


2012 年,张某1成立北京QJK商贸有限公司(下称 “QJK公司”),2018 年成为唯一股东。2019 年,张某1将 20% 股权(认缴 100 万元)转让给侄女张某2,公司变更为 “叔侄合资”,但张某1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掌控公司全部事务。

      此后,张某2认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遂委托北京赢台律师事务所王正阳律师介入。经王正阳律师团队梳理核查,发现QJK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较大纠纷、经营管理出现僵局、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已经无法满足。

     更关键的是,张某2与张某1的兄长张某3此前因民间借贷纠纷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张某3还款,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叔侄及亲属间矛盾已彻底激化,股东间信任基础完全破裂。基于此,王正阳律师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认为QJK公司已符合 “经营僵局 + 人合性丧失” 的解散条件,协助张某2拟定诉讼方案,于 2024 年正式向大兴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法院判决:解散北京QJK商贸有限公司,王正阳律师代理的核心诉求获支持。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82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 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诉请解散:

(1)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无法达法定比例,两年以上不能做有效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其他经营困难,存续损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2的代理律师王正阳律师围绕“公司治理僵局、经营空壳、矛盾无解” 三大核心,组织完整证据链,提出以下主张:

     治理瘫痪铁证:自 2019 年张某2成为股东后,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律师提交张某2多次向张某1发送的 “召开股东会申请” 书面函件、快递记录及聊天记录,证明张某2主动主张股东权利却被拒绝,张某1方未能提供任何 “已通知召开股东会” 的有效证据,公司决策机制完全瘫痪。  

      经营困难与经营管理困难的定性:工商登记地录像、社保缴费记录、税务处罚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等证据整理成册,清晰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矛盾无解论证:结合张某2与张某3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再审裁定书,律师指出双方矛盾已历经多轮诉讼,对抗性极强,“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其他途径解决” 已无可能。

     法律依据适配:《公司法》第 182 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 条,主张张某2作为持有 20% 表决权的股东,完全符合提起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且公司现状完全满足 “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存续损股东利益” 的法定条件。

     被告QJK公司 + 第三人张某1:多番抗辩,缺乏证据支撑

     被告以 “未结仲裁” 抗辩:称公司涉及建行深圳分行的贷款仲裁案(2025 年 6 月开庭),解散会影响案件处理,要求 “3 个月协商期”:称 “中小微企业不易,可自行解决矛盾”,王律师指出:“双方矛盾已持续多年,且无任何协商意愿,此前多轮诉讼已证明协商无果,再给协商期属拖延程序”;      提交 “唐某系公司员工” 的证明,辩称解散会损害员工利益,但经核查发现唐书清实为张某3母亲,并非真实员工,当庭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社保记录。

      法院采纳王律师代理意见,三大关键事实支撑“解散”。法院经审理,基本全部采纳王正阳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其提交的证据链,作出以下核心认定:

     治理僵局属实:认可王律师提交的 “股东会召开申请函、快递记录” 等证据,认定QJK公司 2019 年至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决策机制瘫痪,张某2 持有20%股权,表决权无法行使。

      经营空壳成立:采信王律师整理的 “工商登记地录像、社保 / 税务记录、经营异常名录” 等证据,确认公司长期无实际经营,张某1 “疫情 + 家庭原因暂停经营” 的辩解无法掩盖非正常运营事实。

      人合性彻底丧失:采纳律师关于 “张某2与张某3多轮诉讼证明矛盾无解” 的论证,认定股东间信任基础完全破裂,“其他途径解决” 无可行性。

      张某1方抗辩不成立,认定 “未结仲裁”“虚构员工” 等抗辩理由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分析:本案初期,张某2仅能模糊表述 “被排除管理、公司没业务”,无具体证据。王正阳律师通过 “指导取证(如工商登记地影像)+ 主动核查(如调取社保、税务记录)+ 关联案件检索(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将碎片化信息转化为 “治理僵局、经营空壳、矛盾无解” 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关键支撑。

       针对张某1方提出的 “未结仲裁”“协商期”“员工利益” 等抗辩,王正阳律师紧扣法律规定,逐一拆解:明确 “解散与清算的关系”,指出 “协商需以有意愿为前提”,戳破 “虚构员工” 的虚假主张,确保庭审中始终掌握论证主动权,最终让法院认可 “公司符合解散条件” 的核心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