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商标申请纠纷案】李婷律师: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7808XXX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便委托律师李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李婷发现已有注册的第31359XXX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并与引证商标二相同或类似,但引证商标二在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在庭审中律师李婷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近日,针对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9XXX号《关于第37808XXX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03   法院最终认为


律师李婷在庭审中指出,引证商标二在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对其复审申请予以驳回。并提交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二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认为律师李婷的起诉理由成立,且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诉争商标在“谷类制品、红糖、糖、冰糖”商品上应予核准注册。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李婷律师提醒大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当自己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时,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容易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提倡大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做好商标保护,重视专利布局,树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