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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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与吴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因结婚将户口由X省X县迁至X市X区X村。之后,育有一子,儿子将户口落在X市X区X村。2018年,该村组的土地进行征收,经该组分钱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按照两个阶段进行分配土地补偿款,在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时,该村组拒绝给马某一家三口分配土地补偿费。马某不同意,便将该村组起诉至法院,请求该村组给付马某一家三口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给马某一家三口分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该村组向马某一家三口支付土地补偿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马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已经迁入到该村组,依法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主张同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