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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违法吗?

2022-12-06

【案件回放】


小张于2020年3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长春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东部快速路南延工程。1.房屋征收决定;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4.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汇总;5.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6.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10.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11.有关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听证材料;12.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xx管委会向其公开了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关于东部快速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土地用地意见的函》;3.《关于对东部快速路南延工程启动征收的函》;4.《关于启动东部快速路南延长线项目临时用地征收工作的函》;5.《临时用地工作的函》;6.《关于东部快速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7.《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8.《关于<东部快速路延长线工程规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告》;9.《征收补偿实施方案》;10.《关于对东部快速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小张认为xx管委会未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不合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管委会向小张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庭审中,xx管委会辩称,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并且根本不存在答辩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小张合法权益的情况。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xx管委会在收到小张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和核实,虽已将现已存在的信息向小张进行了公开,但是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将xx管委会没有小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小张该部分信息不存在,xx管委会的信息公开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以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不属于该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