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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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姜某,后姜某得知王某家庭困难,于是谎称自己认识在当地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的领导,可以为其提供帮助。后姜某注册微信账号假称自己为某领导,获取王某的信任。同时,姜某还利用其注册的其他微信账号进行配合,假称为该领导的秘书,后以走关系、交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王某钱物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姜某得知王某家庭困难且计划购买房屋,于是其利用王某想要获得补助的心理,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实施诈骗。为获取王某的信任,姜某创设多个微信账户假扮领导和秘书和王某聊天,在获取王某信任后,则以走关系、交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王某钱物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故姜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在涉及财物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确认他人的身份,切勿在不明确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随意转账,以防“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