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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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案件回放】
仰**系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的农民,全家依靠耕种农业承包地为生。仰**家庭承包地的面积为10亩,且所承包耕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于基本农田。另外,仰**家庭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约504平方米。大约2013年底,肥西县相关部门、**镇相关部门以建设“产城融合示范区”为由,开始对仰**家庭住宅实施拆迁,并通知仰**及其他村民承包地被征收,从2014年1月起,不允许再耕种家庭农业承包地,仰**家庭只能停止耕种承包地。
2019年6月,仰**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并于2019年7月中旬收到公开信息。经核对,仰**发现,经安徽省相关部门批准征收的土地极少,只有《关于肥西县2018年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的少量土地。仰**家庭承包地基本不在该批复界限范围内,家庭宅基地也不在该批复范围内,肥西县相关部门、**镇相关部门存在未经批复占用农业承包地的违法行为。
为此仰**向合肥市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1月22日,仰**收到了合肥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书》,以行政机关有合法依据、不构成占用土地为由,驳回仰**的行政复议申请。仰**认为,合肥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将合肥市复议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确认合肥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经审查,仰**在向合肥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主张的被申请人为肥西县相关部门和**镇相关部门,但合肥市相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并未要求**镇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和相关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亦未向**镇相关部门送达,该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村民以县、镇机关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占用土地行为是否存在及违法进行实体审查。违法占用行为的客观表象在于将他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强行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