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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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案件回放】
辽宁省锦州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对锦州市**新区**路西侧房屋实施征收,小朋、小可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2015年10月21日,**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已生效。2015年4月16日,**管委会组织**路西侧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定大会。经锦州市公证处公证,确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2020年6月15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征收分户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征收补偿价格总计为645485.00元。该报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小朋、小可送达,小朋、小可拒签。2020年9月14日,**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小朋、小可对该决定不服,于2020年9月27日向锦州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锦州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管委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后小朋、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管委会对小朋、小可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锦州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管委会对小朋、小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庭审中,**管委会答辩称,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维持。锦州市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法院审理认为,**委员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锦州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因维持上述征收补偿决定,故应予一并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小朋、小可有权请求**管委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管委会具有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案外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管委会决定对**新区**路西侧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在选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评估机构及依据涉案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的问题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存在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您也遇到过类似上述案例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可以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