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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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案件回放】
程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计划通过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方式获益。后程某召集刘某、吴某和黄某,四人共同购置无线电设备用于传输考试答案,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采取此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经查明,程某等人利用无线电设备发射信号,组织三十余名考生作弊,违法所得高达人民币四十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根据四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程某召集刘某、吴某和黄某等人购置无线电设备,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利用作弊信号接收器和发射器等设备,组织考生作弊。经查明,程某等人组织三十余名考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非法获利约人民币肆拾万元,故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遂根据四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诚信为立人之本,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侵犯了考试秩序和他人考试的权利,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