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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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案件回放】
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岳某多次偷渡至缅甸。2020年5月,岳某和林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从甲地偷渡到缅甸,偷渡到缅甸之后,岳某在缅甸的赌场进行赌博,后又偷渡回国。2020年6月,岳某又与黄某相约偷渡到缅甸的赌场,并于次月从缅甸偷越回国。其后,岳某又于2021年8月、2021年10月和2022年3月偷渡往返缅甸和回国。2022年4月,岳某偷渡的过程中发现边境武警,遂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为,岳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判处岳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岳某为了前往缅甸的赌场进行赌博“淘金”,于是多次采取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前往缅甸,并在赌博后偷越回国。经查明,岳某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岳某多次偷渡至缅甸。故岳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前往国外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切勿“偷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