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3-21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张某租赁了乔某位于该乡村的猪场,租期为五年。然而2019年的一场猪瘟,导致张某所饲养的生猪全部死亡。由于猪场的猪全部死亡,张某损失惨重也无法继续恢复生产经营,也没有办法继续支付给乔某租金,故在2020年6月提出希望与乔某商议解约事宜。2021年,乔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资金,而张某则提出反诉,要求乔某返还押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愿意支付至2020年6月为止的租金,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张某租赁乔某的猪场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租期为五年,后由于猪瘟导致张某猪场内的猪全部死亡,后张某无法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于是计划解除合同,后双方涉诉。乔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租金,而张某表示自己也损失惨重,且在经营过程中自己也对该猪场进行改建装修,具有一定的贡献。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积极了解案情并组织调解、释明法理,后双方握手言和,在了解彼此的情况后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