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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拆造成的损失,征收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03-23

【案件回放】


王某在江苏徐州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4月24日,某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某村片区的房屋,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王某未与当地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1月24日,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也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王某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导致王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相关部门对王某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区相关部门将王某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对王某造成的物品损失以及因房屋损毁临时安置王某及其家属的费用。

庭审中,某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某区相关部门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某区相关部门就强拆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征收单位未与王某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于2018年11月24日被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及《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程序规定,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根据王某诉讼请求及庭审陈述,王某要求的损失赔偿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物损失、装修损失、安置补助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这些均是因某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而强制拆除王某所主张的房屋所产生。

根据上述规定,某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某所主张的房屋行为违法,理应承担因强拆房屋所造成的财产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均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因房屋征收而实施强拆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当主动与被拆迁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主动作出赔偿决定或补偿决定,履行赔偿职责,保障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并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