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3-24
【案件回放】
王某购买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因年久失修出现严重屋顶漏水及墙体渗水的情况,王某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申报翻建该房屋,2010年10月26日,市规自委向王某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王某翻建房屋,建设规模为7.01平方米。2011年4月6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王某翻建后的房屋进行竣工测量,测量翻建后的房屋建筑规模为7.01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52米,并向王某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2019年8月5日,市规自委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王某将许可面积7.01平方米的住房扩建至9.79平方米,认定王某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将房屋拆除。王某认为,市规自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规自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庭审中,市规自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限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结合本案违法建设位于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市规自委理应在王某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及时、有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案从2012年8月立案到2019年8月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时隔7年之久,有违行政效率原则,也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考虑到该行为并未给王某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市规自委所作的限拆决定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