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雇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众人获刑!

2023-03-24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曾某(已判刑)购置一艘无牌证的捕捞船,计划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以获利。后曾某雇佣付某进行出海作业。后付某得知曾某要求其捕捞红珊瑚,告知曾某其要求捕捞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但曾某仍然要求付某进行捕捞,付某表达拒绝未果,被迫参与捕捞工作。经查明,付某捕捞的红珊瑚重量共计十六千克,价值约人民币八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曾某(已判刑)雇佣付某为其进行捕捞作业,后付某发现曾某捕捞的红珊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绝进行捕捞,但其在和曾某争执未果后仍然继续参与捕捞作业,故曾某的行为属于接受他人雇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付某在得知捕捞的对象后提出拒绝,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故法院依法认定其为胁从犯,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接受他人雇佣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亦构成犯罪,切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