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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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案件回放】
2013年,朱某开办一家养老公司,后其为扩大该产业规模计划筹集资金。2014年,朱某在并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郑某、陈某、梁某等人计划对该公司进行宣传以吸收公众存款。后朱某等人以该公司计划开发养老建设项目为民,在当地对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经查明,截止2020年1月,朱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二亿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郑某、陈某和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朱某为扩大其养老公私产业规模,计划筹集公众资金,故其在并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郑某、陈某、梁某等人在当地以养老建设项目为名进行宣传,并承诺给投资者高息回报,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明,朱某等人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两亿元,故四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根据四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老年人应当警惕高年息、高利润投资回报的“养老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