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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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2日,小景在自家耕地干活,发现自家耕地的榆树、槐树被小江砍伐十五株,小景与其理论时发生争执,小江对小景进行殴打,导致小景受伤,小景报警后到医院就医,住院治疗16天。经公安机关调查后,2020年6月24日对小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小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景依据此处罚决定,将小江诉至法院,请求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审理期间小江向某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某市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市相关部门的该行为侵害了小景的合法权益,为此小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庭审中,某市相关部门答辩称,小江殴打小景事实不清,是否产生鼓膜穿孔的损害后果也未查清,不存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案中,小江与小景因林权归属产生纠纷,小景到小江家中理论,是村民之间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存在强闯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某市相关部门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认定不妥。某市相关部门依据询问笔录、医院病志、行政处罚决定等,复议决定对小景、小江之间存在肢体接触进行认定,但对小景左侧面部擦伤、左侧骨膜穿孔这一事实及小景受伤害事实是否由小江用手打伤所致,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某市相关部门曾以案件复杂决定延期作出复议决定,但结合某市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其没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亦没有负责人批准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在某市相关部门答辩过程中,某市相关部门要求法院依法追加小江为第三人,但对小景作出不利决定时,未追加小景为第三人,不能及时参加复议程序,无法获知复议决定及诉权,有损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的资料的职责。上述案例中,相关部门未对当事人受伤的事实进行取证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