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3-31
【案件回放】
罗某、张某和郑某三人是同村村民,由于三人都喜欢吃河鲜,故三人计划购置电鱼设备在当地野外的河边捕捞鱼类。2022年4月26日,罗某约上张某和郑某携带事先购买的电鱼工具来到野外,三人分别负责望风、使用电鱼工具以及后勤。由于电鱼工具的声响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注意,民警赶往现场将三人当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和电鱼工具。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水产品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罗某、张某和郑某三人购置电鱼工具在当地水域进行电鱼活动,三人分工合作使用电鱼工具在当地水域捕捞水产品,故三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三人主动到案自首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到案后合资购买鱼苗放流,进行水生生态补偿。法院遂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