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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哪部分为违建,亦未对建设年代、面积进行调查,强拆公告被判撤销!

2023-04-04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31日长春市**街道办向马某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公告称马某未经批准,在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3日内自行拆除。马某认为,**街道办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拆除公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公告在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的前提下,径行作出强拆公告,明显违法。故该《强制拆除公告》违法,应予撤销。为此,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公告。

庭审中,**街道办答辩称,强制拆除的案涉房屋是马某的所有没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拆除前答辩人向马某送达了拆除公告,明确告知马某的相应权利义务,并给予一定期限,故答辩人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街道办于2020年8月31日对马某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中,**街道办对马某未经批准扩建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公告》,未履行正当程序,作出前未告知马某向行政机关的陈述、申辩权,以张贴形式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街道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马某房屋外墙上张贴的《强制拆除公告》与**街道办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拆除公告》内容不一致,《强制拆除公告》没有明确指向马某哪部分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亦未对该建筑物建设年代、面积、建筑物的权利人进行调查就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前,应当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强拆公告应标明当事人建筑物哪部分属违建,该建筑物建设年代、面积、建筑物的权利人等并对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