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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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案件回放】
2022年9月3日,黄某租车从甲地前往乙地计划购买毒品。到达乙地后,黄某在当地戒毒所附近联系贩毒人,并在试货之后向贩毒人员购买了十七克海洛因,计划运回甲地出售。2022年9月5日,二人在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甲地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黄某衣服口袋中发现白色颗粒状可疑物品,且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可疑物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从甲地前往乙地购买毒品,在当地联系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十七克。后黄某在返回甲地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某口袋内疑似毒品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且经称量毒品净重为十七克。故黄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数量较大,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切勿以身试法、以身试“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