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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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案件回放】
朱某和顾某曾经是情侣关系,后二人因矛盾分手,分手后顾某和赵某发展恋爱关系,于是朱某认为顾某在与其恋爱期间和他人相爱,于是心生怨恨,计划报复顾某。某日,朱某来到顾某的工作单位,发现了顾某停在停车场的车辆,于是朱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顾某车辆的刹车管割断。当日顾某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失灵,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朱某和顾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朱某遂对顾某心生怨恨、伺机报复。后朱某随身携带美工刀,来到顾某公司的停车场将顾某车辆的刹车管割断,导致顾某车辆刹车失灵,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后顾某驾驶车辆途中发生车辆刹车失灵,所幸并未造成伤亡。故朱某的行为属于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法院遂根据朱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私人感情纠纷应该通过沟通解决,切勿通过伤害他人人身、财物安全的方式暴力解决冲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