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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一直未回复,法院:责令作答!

2023-04-13

【案件回放】


阳某某系广西灵川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村民,出于了解自身权益以及公民监督的需要,于2020年9月9日向某某镇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某某镇某某某村二组1999年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各户耕地、果茶园、四荒地的详尽面积;2.在1999年核定的某某村二组耕田、果茶园、四荒地的详尽面积总数和平面图。某某镇相关部门已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申请,某某镇相关部门一直未向阳某某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为此,阳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责令某某镇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庭审中,某某镇相关部门辩称,确有收到阳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阳某某诉请答辩人立即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阳某某诉请。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责令某某镇相关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阳某某申请公开的第一、二项信息作出答复,符合公开条件的,允许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并复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形如何答复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某某镇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信息资料,有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


阳某某系灵川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村民,是该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的利害关系人,其提出查询某某镇某某村二组19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符合其切身利益需要,应予支持。无论阳某某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某某镇相关部门制作或保存的相关信息是否齐备,某某镇相关部门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适当的形式向阳某某作出答复,某某镇相关部门虽主张已对阳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某某镇相关部门履行对阳某某申请公开信息作出答复的职责,故不予采信。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签收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