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4-18
【案件回放】
2014年,郁*将其所有的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2020年7月28日,**镇相关部门作出《责令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并向郁*送达,认为郁*非法占用1480平方米土地并进行固化,要求郁*恢复土地原状,进行复耕复绿。
郁*认为,**镇相关部门认定事实不清,郁*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有权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相关部门无权作出案涉通知书。案涉土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既可作为养殖场所,可以堆放谷物或大型农业机械,郁*对土地进行水泥固化符合土地性质,**镇相关部门要求郁*复耕复绿于法无据。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其发出的通知书对郁*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应驳回郁*的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7月28日向郁*作出的《责令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案郁*未经规划许可浇筑水泥场地,其用地行为违法,应由启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镇相关部门作为乡镇部门对以违法用地为由作出处理明显超越其法定职权。
【瀛台律师提醒】
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对违法用地作出的处理的职能部门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相关部门并无对违法用地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