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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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案件回放】
蒋某计划盗窃他人财物以获取不法利益,经过踩点后蒋某将目标锁定在居住在某小区的王某一家。2021年3月6日凌晨,蒋某趁着王某及家人熟睡之际,偷偷潜入王某的家中,将王某床上放置的手机以及桌子上的现金和银行卡盗走。此后,蒋某还使用王某的手机将王某银行卡内的余额转出,经查明,蒋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蒋某经过踩点后确认了盗窃目标为王某一家,后趁王某一家熟睡之际潜入王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王某银行卡、手机以及部分现金,并将王某银行卡中余额转出,故蒋某的行为属于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将其所盗取的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对蒋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