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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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案件回放】
2021年11月28日1时许,吴某某在某镇某厅内同陈某某密谋盗窃供热站锅炉房内比特币矿机自己挖矿挣钱,11月28日3时30分许,吴某某使用一次性口罩、胶带遮挡住皮卡车辆的前后车牌,陈某某驾驶皮卡车载着吴某某前往某某镇供热站锅炉房,盗窃供暖使用的10台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比特币矿机,后二人将盗窃的10台比特币矿机藏匿在吴某某位于某市某小区住宅地下室内。11月29日,吴某某向W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向被害人退回赃物并赔偿损失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登书证;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看验笔录等现场勘查材料;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W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
【瀛台律师提醒】
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司法实践中,若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