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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误认违建需拆除,对其作出停电通知合法吗?

2023-04-20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9日,**县相关部门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汽车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作出《通知》,要求**县供电公司从2019年8月9日起停止向**汽车公司供电。同时,该《通知》认定**汽车公司违法占用规划用地,需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县供电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依据该《通知》指示要求,于2019年8月16日停止向**汽车公司供电。该停电行为对**汽车公司损害后果巨大。**汽车公司认为,**区管委会不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认定**汽车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及建筑违法的行为自始无效,须对此承担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知》!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认可涉案《通知》是**区管委会受其委派作出,故**县相关部门是涉案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县相关部门委托**管委会作出的停电通知。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本案中,由于**汽车公司在停电前一直经营,涉案《通知》使**汽车公司无法正常得到供电,该行为已实际侵害了其权益,故该《通知》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遇到类似上述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