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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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2013年2月,海南某公司因产能过剩导致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后吴某某待岗,但直至2016年7月,海南某公司并未以经济困难而裁员,而是继续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吴某某发放工资或生活费。海南某公司通过合并、重组、转产等形式积极筹划恢复正常经营,并通知包含吴某某在内的待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吴某某按照海南某公司要求回公司报到并参加转岗培训,培训期结束后海南某公司安排吴某某上班,但吴某某未再去上班直至离职,吴某某的行为应视为其不同意海南某公司的转岗要求。海南某公司将吴某某调岗系生产经营所必需,且调岗后吴某某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故海南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吴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吴某某主张海南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海南某公司向吴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调岗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