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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竟非亲生?丈夫索赔!

2023-09-22

【案件回放】


叶某和黄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黄女士生下一女取名小叶。然而由于二人感情基础薄弱,故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矛盾频发,最终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2020年办理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叶由黄某抚养,叶某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女儿小叶成年。

然而在双方离婚半年之后,叶某则以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向小叶支付抚养费,黄某多次向叶某索要款项遭拒,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叶某对女儿小叶是否与其具有血缘关系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是小叶的生物学父亲。此后,黄某撤回起诉,但叶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黄某返还其支付给小叶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且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叶某和黄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后叶某并未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双方涉诉。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排除叶某是小叶的生物学父亲。故在黄某撤回起诉后,叶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叶某和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隐瞒小叶并非叶某亲生的事实,对叶某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侵害,故叶某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法院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爱、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不应当侵犯配偶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