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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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案件回放】
谢某和林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由于谢某工作忙碌的原因,双方的感情交流变少。2020年,林某发现自己的丈夫谢某和同公司的女员工黄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谢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黄女士转账“520”“1314”元,共计转账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不仅如此,谢某还帮助黄某缴纳租房费用共计一万元。林某认为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无效,要求返还。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公司上黄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黄女士转账并缴纳黄某租房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故谢某的行为属于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款项。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应当忠实互信,若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