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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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贺某曾经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对网店的经营以及平台的优惠补贴政策有一定了解。2023年3月,和某发现某一个电商平台对新用户具有全新的优惠政策,故其计划以此谋利。贺某通过购买手机号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新用户以及十家网店,利用新用户在自己新设的网店中下单,并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该平台的补贴。经查明,贺某以此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