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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店竟为“薅羊毛”?商家获刑!

2023-11-27

       

      贺某曾经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对网店的经营以及平台的优惠补贴政策有一定了解。2023年3月,和某发现某一个电商平台对新用户具有全新的优惠政策,故其计划以此谋利。贺某通过购买手机号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新用户以及十家网店,利用新用户在自己新设的网店中下单,并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该平台的补贴。经查明,贺某以此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贺某对经营网点具有一定的经验,其在了解到某新电商平台对于新用户以及新商家的政策后,购买手机号在该平台注册了十家网店并注册新用户,通过新用户在其店铺内进行下单,利用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该平台对于新用户的补贴,以此骗取该平台财物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故贺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利用平台优惠“薅羊毛”,能够节约生活成本,成为了网络购物的风尚,然而利用平台漏洞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切勿游走在法律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