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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吗?如何设定赔偿条款才有效?

2023-11-29

     


      违约金这种具有强烈商业属性的条款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直在实务裁判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案例发现,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都是不同的,比如江苏高院就不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07月18日发布的《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第26条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但民法典颁布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此处区别于以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双方就离婚协议中非身份关系(例如金钱给付义务等)的内容,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约定违约责任,相关违约条款只要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离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保障。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和子女的抚养等事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履行约定,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 

    在对离婚协议中违约条款的效力进行判断时,法官一般会需要综合考量违约金条款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合意、金额设置是否合理等种种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来加以认定。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款要注意:一是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是情感与财产的共同体。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进行商议。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适度的违约金无可厚非。离婚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法院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