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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违约金这种具有强烈商业属性的条款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直在实务裁判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案例发现,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都是不同的,比如江苏高院就不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07月18日发布的《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第26条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在对离婚协议中违约条款的效力进行判断时,法官一般会需要综合考量违约金条款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合意、金额设置是否合理等种种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来加以认定。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款要注意:一是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