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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被停车场定位器绊倒致伤,应谁担责?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唐某办完事前往某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时,因未按通道行走,在穿行停车场时不慎被定为器绊倒,导致左腕、右肩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万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唐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停车场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唐某认为场内定位器未按相关规定摆放,且涂抹反光材料,场内照明灯光不足等,这些都是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停车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人认为,停车场的附属设施建设手续完备,都通过相关部门准予,作了备案。唐某摔伤是因其在停车场内穿行,且步行中带有小跑,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唐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停车场的附属设施设置及灯光照明等都根据相关标准及操作进行合理安排,并无不当,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摔伤是因车辆管理人未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不当或过错所致。另外。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轻人,应随时关注路面及周围环境状况,谨慎行走,不按正常通道行走,对自身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唐某在回家途中摔伤确实令人同情,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内,而唐某的行为未在合理范围内,停车场管理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合理的法定义务,体现了现代法律在平衡各种利益时,将生命安全因素放在首要位置。日常生活中我们应随时关注道路及周围环境状况,谨慎行走,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