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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电梯安装后拒绝付款,卖家一怒之下起诉!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梯一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电梯的数量、型号、价格以及违约金条款等。在合同签订后,乙按合同约定的型号电梯送至甲公司指定处并进行安装,甲支付了五万元电梯款,剩余的十万余元款项甲公司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的时间。然而,在在付款期限到期后,甲公司却未能按期付款,经乙公司催要,甲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者签订的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甲公司剩余货款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是基于二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当代,很多老旧小区都开启了加装电梯的工程,但无论何时都应当谨记,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切勿贪污小利,而玷污了诚信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