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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本是追债却深陷牢狱之灾?切勿损毁他人财物!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张某向林某借款十万元,二人约定于2018年1月之前张某将还清借款本息。然而在借款期限到来之后,张某却表示自己没有还清借款本息之能力。林某多次催要未果,故来到了张某的家向张某索要债务,但张某却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于是二人因为一言不合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林某发现了张某家中停放着一辆名牌轿车,于是其用撬棍打砸了张某的名牌轿车,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修理费用为一万余元。几日后,林某来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该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判决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拘役四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为了讨债,来到张某家中进行理论,在其发现了张某的名牌轿车之后,其使用撬棍对其名牌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为一万余元。但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但上门追债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