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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男子非法掩埋生活垃圾,被判刑!

2021-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初,梁某想挣些快钱,在居住村庄找了个偏僻的地,充当垃圾填埋场,接收建筑和生活垃圾。在找土地时,梁某看中了同村村民杜某的一块承包地,位置偏僻,对杜某谎称种树,并签订了租地协议。然后又到建材城购买铁皮围挡、垃圾车等。次日,开始进行垃圾填埋。杜某饭后遛弯时,经过该承包地发现土地周围均被铁皮围住,东侧有大坑,填的全是垃圾,便与梁某理论,随后报警。梁某查获后,经当地镇政府委托某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挖掘清理,共填埋了1208吨生活垃圾,消费68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因倾倒、非法掩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将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7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梁某非法掩埋大量未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触犯法律。鉴于案发后,梁某家属代为退赔实际经济损失费,并就受损土地恢复问题与杜某达成调解协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处理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