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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意外持棍打伤他人,该如何定罪?

2021-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与丁某经人介绍成为好友,之后江某想追求丁某,多次约见,都被丁某拒绝,还经常骚扰丁某。2020年3月,江某在某餐馆门口,遇到丁某与吴某等人从该餐馆吃完饭出来。江某向丁某打招呼,丁某并未理睬,之后江某一直尾随丁某。丁某告知江某她已婚,让其不要再纠缠她。然而,江某要和丁某互相握手,丁某拒绝后转身离开。好友吴某上前拦住江某。江某见状便推搡吴某,并用拳头朝吴某左边太阳穴打了一拳,随后又用拖把将拖把头弄断,用木棍殴打吴某。丁某见此状便立即报警,并送医急救。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江某逞强耍横,持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江某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因追求丁某,未果,并持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案发后,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并与丁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而江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提倡大家遇事要冷静处理,互让互敬,切勿因小失大。更不能因一句话或一点小事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悔莫及!对于殴打他人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