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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租女友”回家,构成什么罪行?

2021-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35岁的秦某因受不了父母催婚,今年打算“租女友”回家过年。2019年12月,秦某就在网络交友平台发布“招聘女友”信息,而不像回家过年的杨某,想找兼职赚点零花钱,便看到秦某发的帖子,工资很高,便吸引了杨某的注意。次日,杨某与秦某取得联系,约好在某咖啡店见面。看到杨某真人后,动起了歪主意。临回家前谎称为家人买礼物,骗取杨某14万元,又称忘带东西,需回家取,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随后,杨某向派出所报警,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认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秦某以非法占有公民财物为目的,以租赁女友、与他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骗财骗色,数额巨大。案发后,秦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取材有道,请广大朋友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提高防范警惕。请勿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时,涉及金钱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