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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保险业务员盗窃他人信息骗钱,法院这样判!

2021-02-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贾某是位90后,毕业后就到某保险公司工作,担任保险代理销售职位。2020年初,贾某以销售保险为由,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获取老人信任。以帮助金某等4人办理保单贷款、退保等相关业务为由,向金某等4人要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进行操作,并要求金某4人进行在线人脸识别,以客户的名义注册相应账号绑定银行卡等,通过此方法获得客户银行卡的存款,贾某共盗窃了金某等4人资金,共86万元。一个月后,贾某又以客户代购的保险产品、办理续保、预存保费享受高息分红等理由,骗取史某等12人的资金,共计87万元。贾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170万元资金,除了将资金用于生活支出外,其余通过赌博将剩余资金挥霍一空。经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12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90后小伙贾某以销售保险为名,盗窃客户相关资料办理贷款,以代购保险产品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鉴于案发后,如数供述自己发犯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家中有老人一定要教老人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切勿因一时信任,将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置身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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