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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15万元被判刑!

2021-02-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毛某经朋友介绍到当地某公司工作,任职采购部经理。在任职期间,毛某利用采用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在为企业采购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索取、收受4家供货单位回扣共计15万元,毛某将所得回扣均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两年后,某天毛某经同事举报,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归案。经审理认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毛某因缺钱便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企业采购配件的回扣,数额较大。案发后,毛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了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回扣、手续费,该行为归个人所有,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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