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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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案件回放】
刘某与刘××是兄弟,两人年事已高,在同一村庄生活。刘××的房屋在2018年面临拆迁,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所有,两人均认为房屋是自己所有,对拆迁款的归属争执不下。后经村委会调解,两人约定以刘××的名义签订搬迁协议,获得房屋折价款、搬迁人员不要求安置房补偿款及随子女居住奖励款在内的拆迁补偿款共24万元,该项目由两人平分。协议签订后,刘××以自己名义与村委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但在未征得刘某同意情况下,擅自违反两人签订的协议,获得补偿款14万元。刘某要求刘××按最初签订的协议给付12万元拆迁款,而刘××不同意,刘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虽两人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名义上属于刘××所有,但刘××应将调解协议中自认的属于刘某的12万元拆迁款项给付刘某。最终,刘××应向刘某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2万元及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与刘××是亲兄弟,两人本应更加珍惜双方,毕竟血浓于水。但刘××不诚信的行为使兄弟感情出现裂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瀛台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日常生活中,应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履行相关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