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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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女士在重庆市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和住宅用地,多年来,张女士全家居住在此。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张女士的合法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6月,张女士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将此停滞下来。2020年初,也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没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屋内物品受损,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张女士认为征收部门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征收部门赔偿相应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的房屋属合法建筑,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强拆行为属重大违法,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向张女士赔偿相应损失。最终法院判处征收部门向张女士赔偿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张女士在未收到任何通知和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强拆其合法房屋,该行为属违法。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先签订补偿协议后,再将房屋拆除,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不复议也不诉讼的情况下,才可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