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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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年底,周某回家过年,刚到家时竟然看到房子被拆除。2018年9月,当地因旧城改造,政府部门公布了拆迁公告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周某当时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之后,双方因拆迁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周某不同意拆迁,没想到回家后,看到房屋拆除,认为政府部门擅自拆除自家房屋行为属违法,并让其为造成的房屋损失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政府部门在拆除周某房屋前,并未对其作出补偿,也未进行产权调换差价等。擅自拆除房屋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违法。最终,判处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周某相应损失,近百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政府部门在拆除周某房屋前,与周某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也未签订补偿协议。且周某父亲的遗像和骨灰罐还在屋内,对其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帮助,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