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遇到强拆行为,如何拿到应有的补偿?

2021-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是陕西省某村村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为四层建筑,其中有两层属于少批多建。2019年8月,因当地区域建设改造,区政府在没有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对郑某实施书面催告,郑某不同意,区政府也未实施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便对郑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郑某对区政府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对郑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补偿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先补偿后拆除的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区政府强制拆除郑某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郑某的合法房屋在区政府被征收范围,征收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没下来前,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催告,郑某得知后不同意,区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未按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履行。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时,征收部门应先补偿后征收,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强制拆除行为,应弄清楚行为主体,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从专业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